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
“双带头人”工作室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一条 入党启蒙。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党支部安排专人联系培养。
第二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条 安排谈话。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者,一般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支部要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一)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听取党员的意见。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座谈会,由培养联系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赞成人数需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
(三)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根据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全面征求意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四)公示。党支部及时将确定的发展对象在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九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 政治审查。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以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为主,培训形式采取集中授课、自学、讨论、观看录像、撰写心得体会、党性实践锻炼等方式。对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递交自传。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自传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二)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政治审查是否合格、集中培训是否合格、公示情况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党委预审。发展对象材料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后,报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向发展对象详细讲解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示。党支部应对拟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八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逐一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政审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公示。党支部应对拟审批的预备党员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负责人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同意入党后,一个月内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应到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培养考察预备党员,帮助其提高党性觉悟、改正缺点,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填入《培养教育考察记实簿》。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党委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们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给予按时转正。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应在预备期满前交给党支部。
(三)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提出的转正申请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一般不宜超过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党支部要及时将上级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公示。党支部应对拟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党委在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双带头人”工作室所有。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工作室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