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学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核心,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目标,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范围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涉及到各类教育的各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实行学校、二级教学部门两级教学督导机制。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机构,由校长直接领导;各二级教学部门设置教学督导组,负责管理本部门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办公室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教学督导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三)负责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培训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确保各项教学督导工作的落实。
(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定期发布教学督导工作通报。
(六)负责收集、反馈有关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不断改进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依据。
(七)负责教学督导相关的投诉或申诉的处理及上报。
(八)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工作的研讨。
(十)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领导安排的专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的职能
(一)负责本部门教学运行秩序、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信息反馈、教学质量投诉、教学事故等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三)负责本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资料、教学计划(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本部门听、评课安排,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学生信息员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负责本部门及协助学校对各类考试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本部门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月度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的召集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学期教学质量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十)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本部门安排的专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原则上从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未担任行政职务)中聘任若干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管理。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和二级教学部门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校长签发聘文。聘期一年,享受相应工作津贴。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有先进的现代教育、高职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有关管理规定,了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从事专科以上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业,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有较高的威望。
(五)具有改革意识、创新精神,善于思考;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善于评价与指导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平易近人、谦虚严谨,有良好的人格魅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教学督导条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经常性、针对性的听课、评课,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负责教学督导组督导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四)参加学校和二级教学部门的专项教学督导工作。
(五)召开和参加学生信息员座谈会、教师座谈会。
(六)参加和指导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七)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开展教学督导调研活动。
(八)参与教学督导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的职权
(一)教学督导员有权直接向被督导部门和任课教师提出改进建议;有权根据整改情况对部门或教师提出复查要求。
(二)教学督导员有权进入课堂和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现场检查教学工作,按计划听取任何课程;有权收集和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进行评议。
(三)教学督导员有权要求被督导部门和人员提供并查阅教师的授课计划、使用的教材、教案及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教学督导员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五)教学督导员有权依据学校教学督导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教学督导结论的应用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结论的应用
(一)教学督导形成的结论以适当方式向本人或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并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以及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教学督导规章制度的人员,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办公室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或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三)教学督导形成的建议作为制定、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督导条例(试行)》(武交院督〔2004〕64号)同时废止。